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、行政 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的通知
人社厅函〔2009〕224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(人事、劳动保障)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、劳动保障 局:
现将《2008年 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、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》印发给你们,请联系本地工作实际,认真分析、研究报告内容,总结工作经验及不足,不断提高 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工作水平,切实推进依法行政。
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
2008年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、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
根据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》(人社厅发〔2008〕92号) 的规定,我们对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19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 人事厅(局)、28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厅(局)2008年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、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汇总和分析。情况如下:
一、基本情况
(一)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工作情况
2008年,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处理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申请6571件。其中,涉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6455件, 比2007年增加1013件,增幅为15.7%;涉及人事行政部门的116件。
按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申请内容分类:涉及工伤保险4802件,占73.1%;涉及退休审批和养老保险待遇744件,占11.3%;涉及劳动保障监察498件,占7.6%;涉及行政不作为137件,占2.1%;涉及人事行政90件,占1.4%;涉及行政许可23件,占0.4%;其他类型277件,占4.2%。
案件处理结果:立案受理5825件, 占88.6%;不予受理572件,占8.7%;非立案处理174件,占2.6%。在立案受理的案件中,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3657件, 复议维持率为76.3%;撤销396件,占6.8%;责令履行38件,占0.7%;申请人撤回申请等其他处理结果的421件,占7.2%;未审结524件,占9.0%。
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申请数量排在前六位的地方是:广东646件,浙江575件,江苏540件,山东510件,四川510件,河北435件。其中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处理行政 复议申请数量排在前六位的是:重庆383件,江苏159件, 广东146件,辽宁116件,北京116件,天津112件。
(二)行政应诉工作情况
2008年,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5026
@件。其中,涉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4993件,比2007年增加109件,增幅为2.2%;涉及人事行政部门的33件。
按行政应诉案件内容分类:涉及工伤保险3802件,占75.6%;涉及养老保险436件,占8.7%;涉及劳动保障监察408件,占8.1%;涉及行政许可73件,占1.5%;涉及行政不作为68件,占1.4%;涉及人事行政25件,占0.5%;其他案件214件,占4.3%。
法院审理结果:在已审结的4291件中,判决维持的3416件,胜诉率为77.4%;判决撤销的338件,占7.9%;限期履行职责的64件,占1.5%;其他568件,占13.2%。尚有735件未审结。
行政应诉案件数量排在前六位的地方是:广东883件,江苏776件,山东490件,四川387件,重庆383件,上海260件。其中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诉讼 案件排在前六位的是:上海58件,北京21件, 山东18件,重庆15件,辽宁11件,江苏10件。
二、主要特点
(一)劳动保障案件数量大
从总量看,劳动保障案件数量自2005年以来居高不下,逐年上升。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案件由2005年 的4377件、2006年的6075件、2007年的5442件增长到2008年的6455件。行政应诉案件由2005年的3275件、2006年的5544件、2007年的4884件增长到2008年的4993件。从案件发生的地区看,案件量较大的地方仍集中在东部沿海及人口较多省份。
(二)工伤保险案件量仍居首位
自2005年 以来,工伤保险案件量连年位居首位。但与前几年相比,2008年呈现出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案所占比例降低、诉 讼案件所占比例攀升的现象。与2007年相比,工伤保险案件占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、行政应诉案件总量的比例分 别为减少4.8个百分点和增加10个百分 点。工伤保险案件主要发生在地级以下行政部门。
(三)劳动监察案件呈上升趋势
2008年劳动监察案件量继续增加,分别占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、行政应诉案件总量 的7.6%和8.1%,与2007年相比,分别增加了2.5个百分点和1.3个百分点。随着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等新颁布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贯彻实施,以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 提高,这类案件仍将呈增长态势。
(四)群体性案件处理难度大
近年来,群体性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案件陆续发生,集中在退休审批和劳动保 障监察方面。退休审批引发的群体性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主要涉及提前退休,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职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发生的争议。这类争议大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。劳动保 障监察方面,主要涉及处理群众投诉企业拖欠工资、拒绝支付加班费等发生的争议。
(五)行政争议案件胜诉率保持了较高的比例
2008年,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案件维持率为76.3%,行政应诉案件胜诉率为77.4%,均保持了 较高的比例。但行政应诉案件胜诉率比2007年下降了1.5个 百分点。
三、主要问题
(一) 依法行政意识有待增强
一些地方在行政工作中依法行政意识不强:一是对来信来访的处理 不够规范,习惯于口头、电话答复,一旦产生纠纷,已履行了职责的证据难以提供;二是所作行政决定在事实认定、证据收取、适用依据、程序和管理权限等方面存 在瑕疵,不少行政行为都因存在认定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等问题,而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;三是行政执法文书及其送达不规范。
(二)工伤认定中的政策适用问题仍比较突出
虽然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已实施5年多,但工伤认定等操作环节中遇到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仍未解决。一是应认定工伤的情形表述不充分,实践中容易 产生争议。如“上下班途中”,实践中对行程路线、行程所需时间等因素的认定缺乏客观标准,具体案情又复杂多样,对正确界定“上下班途中”造成困难。二是工 伤认定案件易陷入循环复议和诉讼。由于利益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同时有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,在复议或诉讼中,如果原工伤认定决定被撤销,则须由认定机关重 新作出认定,而实践中往往存在认定机关、复议机关和法院对某些条文理解不一致,导致同一案件反复认定、复议、诉讼。三是部分用人单位滥用诉权。部分用人单 位未参加工伤保险,为逃避法律责任,以不服工伤认定为由,进行恶意诉讼,目的是拖延时间,以便逼迫工伤职工自愿私了。
(三)退休审批程序有待完善
退休审批缺乏明确具体工作程序规定,行政部门、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、企业(企业主管部门)、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不清晰,更重要的是忽略了劳动者本人的参与权、知情权。这是造成养老保险行政争议频频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。
(四)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
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程序、证据规则以及执法依据等不能全面 掌握和理解,执法行为较为随意,缺乏依法执法的意识。在执法实践中,不少执法人员对如何采集证据、如何确认证据、如何制作询问笔录等,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技 能。
四、对策与建议
(一)进一步强化行政争议处理指导工作
一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,总结工作、交流经验,研究行政争议 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,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和措施;二是切实推动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,努力解决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机构力量薄弱的问题;三是组织汇编行政复 议典型案例,加强对地方复议工作的业务指导。
(二)加强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
各地通过组织培训、举办讲座、召开典型案例研讨会等多种方式, 提高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。特别是要强化对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,从培训入手,提高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素质和应诉能力。在办理具体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案件 时,运用“用情、讲理、说法”等手段,力争做到“息纷止争、案结事了”。
(三)切实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
加强对复议工作的焦点、难点问题调查研究,探索合法合理解决问 题的方案,及时化解行政争议,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,维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形象。加强对案件多发地区的业务指导,通过剖析典型案例,为立法工 作和改进各项业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(四)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思路新方法
探索行政争议调解和解机制,对一些争议清晰、矛盾不大的案件, 积极探索开展行政争议调解和解。开展对地方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,开展执法案卷评析活动,总结推广经验,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复议')>行政复议水 平。